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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者。
本辦法所稱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或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