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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雙燃料車,係指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
roleum Gas,簡稱 LPG)兩種燃料之車輛,且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者:
一、由國內車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工廠登記證影本、車輛規格與售價等資料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二、由國內改裝廠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液化石油氣零組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汽車液化石油氣汽車車型
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影本、電腦
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規格與改裝費用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等資料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前項第二款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係由改裝廠檢附車型
排氣測試合格報告、調校說明書及排氣品質管制計畫等資料,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通過核發。
圖表附件:
附件一廠商保證書.PDF
附件一廠商保證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