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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驗站。
四、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之人員。
五、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標準氣體: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
七、檢驗線:指設有檢驗區、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一套,供排氣檢驗者。
八、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依本辦法規定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之檢驗業務。
九、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指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排氣分析儀度量衡檢定及查核條件之機構或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