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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氟氯烴: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原生、回收或再生形態之化合物或混合物。但不包含存在於產品(不含具運輸與儲存功能之容器)內之物質。
二、生產量:指國內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值。但回收再利用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
三、消費量:指生產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
四、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 Tonnes,以下簡稱ODP公噸):指列管化學物質之臭氧層破壞潛勢與其重量公噸之乘值。
五、使用廠商:指使用氟氯烴於產品製造或設備維護之業者。
六、供應廠商:指自行進口、製造,且供應氟氯烴給使用廠商或經銷商之業者。
七、執行實績:指使用廠商之使用量或供應廠商進口放行或製造實績,有佐證資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者。
八、回收:指自機具、設備或包裝容器中收集與貯存氟氯烴之行為。
九、回用:指將回收之氟氯烴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