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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汽油汽車)車輛組成型態(Vehicle configuration):指汽車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指汽車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之位置、供氣方式、燃料系統型式、觸媒轉化器型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觸媒轉化器數目、容積(其作用表面積偏差正負百分之十五以內)及成分、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汽油汽車:指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汽車,進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有效運作:指車輛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車輛製造廠原始設計之正常功能運作。
五、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以下簡稱OBD):指具有經由車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六、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以下簡稱HEV):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並使用汽油及汽油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
七、蒸發族(Evaporative family):指汽車具有原理或方法相同之燃油供應系統(如單點噴射)、燃料蒸氣儲存清除裝置、燃料量測系統、油氣分離器、燃料箱安全閥或其他具有抑制蒸發排放之裝置,並具有形狀、材料、截面、長度或容量相似之燃料箱、及燃油與相關軟管或其他燃料系統元件,可歸納為同一蒸發族。
八、進化係數(Evolution coefficient):指車輛達到預期穩定狀態與未經磨合狀態之污染排放比值。
九、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s):指透過測量、感應或影響車輛之運轉參數(如車速、引擎轉速、變速箱檔位、溫度、海拔、進氣岐管真空度或其他參數),觸發、調整、延遲或停止某一部件之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使車輛於正常使用條件下,降低或不具排放控制系統之控制效果。
十、查驗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出具汽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查驗報告書之機關(構)或學校。
十一、車載測試族(PEMS test family):指汽車具有相似排氣排放特性之各車型,或依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No 715/2007及其後續相關指令之PEMS test family分類原則辦理,可歸納為同一車載測試族。
十二、再生係數(Ki factors):指配備週期性再生型設備之車輛,於設備再生時之污染變化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