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私場所申請附表之審查項目,應依附表所列費額向審核機關繳納審查費。
公私場所同時提出數項申請文件者,除附表另有規定外,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