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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一律採用「 (職類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在標題右下
方註明公告日期與文號。
二、級別:依其技能檢定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級或單一級。
三、工作範圍:簡要敘明本職類本級別之檢定範圍
四、除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外,各級別應具知能之書寫格式及次序如下:
(一) 丙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二) 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
與相關知識。
(三) 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
與相關知識。
(四) 單一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五、規範本文分為下列四欄:
(一) 工作項目:列舉出檢定職類各級別之主要工作項目。
(二) 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列出所需之技能種類。
(三) 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列出其技能標準。技能種類及技能
標準二欄,為命製術科測試試題之依據與範圍。但術科測試有礙難
時,可於學科試題中測試之。
(四)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即為命製學科測試試
題之依據及範圍。
六、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其規範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知能」二
部分;「專業知能」規範本文之書寫方式與前款相同;甲、乙、丙級
「共同科目」共用於該職類群之每一職類,其本文分為下列三欄:
(一) 科目:列舉該檢定職類群各級別之主要學科測試科目。
(二) 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列出應寫之檢定項目。
(三)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為命製「共同科目」
學科測試試題之依據及範圍。
技能檢定之職類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其各級別應具備之知能,得比照前項
第四款、第五款書寫格式辦理。但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得採適用該職
類群之一致敘述方式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