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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學系畢業,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三、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曾依法任用擔任檢查員者,不受前項遴用資格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相當類科,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二款相關學系及第三款相關研究所,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