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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輔助範圍如下:
一、勞工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而訴訟,其第一審至第三審、保全程序、督促
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二、勞工有第七條情形聲請假扣押,本會得出具保證書。
三、勞工有第九條情形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
無資力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