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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資源永續利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定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