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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