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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利用下列媒體或場所登載或宣播農藥廣告前,應將其文字、畫面或言詞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
一、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影視。
二、廣播。
三、看板。
四、網路。
五、報紙、雜誌、日曆、月曆、傳單等刊物。
六、車輛(廂)廣告。
七、其他媒體、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