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驗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以化學方法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微生物製劑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三千元。
三、引誘劑、忌避劑及其他成品農業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
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