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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