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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設廠環境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防爆需要之適當距離。
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微生物。
三、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應具備避免病原體散布污染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