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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屠宰場應依下列所定措施,擇一實施衛生管理,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內臟適合供人食用: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並經查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