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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