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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核定
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項會務委員名額時,應依各該農田水利
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參酌下列原則核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一萬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一萬公頃以上未滿二萬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二萬公頃以上未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三萬公頃以上未滿四萬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四萬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