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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家畜死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種類、保險標的及保險事故如下:
一、乳牛死亡保險:保險標的為出生滿一年以上在養乳牛。被保險乳牛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依保險契約約定淘汰死亡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保險標的為運輸豬隻。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於運輸期間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運輸期間,指被保險豬隻自飼養場所運抵家畜(肉品)市場止。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或發生緊急屠宰之保險事故,能證明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期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