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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億元為限。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屆滿時,本專款之賸餘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