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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格淨值總額:指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二、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應扣除金額後之餘額。
三、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淨值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風險性資產總額: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產生損失之總額。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部資產負債表交易項目乘以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