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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展演場所,指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之展演空間,及該動物飼養之場所。
展演場所應位於固定營業場所內,且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展演場所之設施(含設備)須符合動物基本習性及生理需求,並依許可之營運計畫書設置、維護及運作。
前項設施應提供動物飲水、飲食、休息、躲藏,並具動物行為豐富化功能。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