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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
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執勤犬之犬隻。
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構)。
四、終老: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