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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