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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
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
三、最近三年內未有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行蹤不明紀錄超過四次,或行蹤不明人數一次超過六人。行蹤不明次數以進港次數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採計。
四、未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