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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僱用計畫。
三、保險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