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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原住民族包括下列對象: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原住民。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部落。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原住民團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