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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