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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投資計畫,其生產之產品範圍如下:
一、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遺傳工程等生物技術
,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
二、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
三、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水產種原或種苗。
四、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
五、應用純菌種液態培養或體細胞融合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食藥用菇
菌類。
六、作物病蟲害防治用之天敵或昆蟲誘引劑。
七、應用室內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生產之水產生物。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
前項投資計畫,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其
中屬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購置金額合
計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且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
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
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
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
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投資計畫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
簡稱農委會)報請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
代表定之。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指生物技術研究室
、作業室、培養室、溫室、畜禽舍、無特定病原動物舍、水產種原或種苗
生產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