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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未依其他法規收取規費者,應依本標準之收費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