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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設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等事項。
二、保安林之經營管理、集水區治山防洪工程、林道維護管理及水土保持等事項。
三、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處分、利用等事項。
四、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
五、森林鐵路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