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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長照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
前項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特約資格,規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