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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申報,國內製造之菸品,應由製造業者為之;國外製造之菸品,應由輸入業者為之。
前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申報菸品資料時(以下稱申報資料),應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以下稱附表資料)。但使用時無排放物之菸品,附表四資料免予申報。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附表四.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