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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利:指以藥品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之組合,依我國專利法所取得之專利。
二、專利期內藥品:指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之藥品。
三、逾專利期:指專利權期滿。
四、逾專利期五年內:指專利權期滿日之次日起算,滿五年之期限內。
五、加權平均銷售價格(以下稱 WAP):指同藥品許可證持有者之同分組品項所有供應商,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銷售金額總和,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六、同分組(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銷售價格(以下稱 GWAP) :指同分組(分組分類)品項所有供應商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銷售金額總和,除以銷售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七、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支付價格:指同分組分類各品項支付價格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除以同分組各品項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總和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前項第一款有效成分,包括經醫藥相關專家學者認定有助於增加臨床療效之異構物、特殊晶型、水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