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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
分列如下:
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 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二、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