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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