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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港埠:指設置於我國(境)內之國際港埠與國內港埠。
二、國際港埠:指主要供國際運輸工具及其人員入出之港埠或指定特殊港埠。
三、國內港埠:指國際港埠以外之港埠。
四、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指依法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受港埠主管機關委託、委任或委辦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
五、運輸工具:指船舶、航空器。
六、國內續航:指船舶自國(境)外入國(境)後至駛離我國期間,繼續至我國其他港埠航行或靠泊。
七、船舶衛生證明書:指船舶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或船舶衛生管制證明書。
八、傳染病病人:指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以及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