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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日之行為。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