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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機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認證申請,依下列各款項目及數額,收取費用:
一、認證申請費:
(一)初次、展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增項、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無執行實地查核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二、書面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實地查核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
四、認證證明書費: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認證申請費,其為增項或變更認證併同展延認證申請者,依展延認證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