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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於邊境對輸入化粧品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或抽樣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物理、化學或生物性之檢查及化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化粧品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化粧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