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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