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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供醫療機構進行通報。
前項通報,包括事故發生通報及根本原因與改善方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