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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共衛生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執業執照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