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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申請證書及證明書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公共衛生師證書、英文證明書及無懲戒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前項第一款證書影本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