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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院施行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以下簡稱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前,應將下列相關文件、資料,提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倫會)進行第一次審查:
一、交換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參與活腎交換移植同意書。
二、交換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明。
三、交換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文件、資料,醫院得要求捐贈者及待移植者提出。
醫倫會應就第一項文件、資料,依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醫倫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