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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聯繫管道,分享資訊,並於災害發生時協助之。
區域應變中心應定期聯繫區域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狀況,以建置及更新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訊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