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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職能治療所,應能提供職能治療評估,並能提供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之職能治療項目至少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