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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
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
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
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
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