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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對衛生及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