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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核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